法院离婚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离婚案件较为特殊,通常会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和案件实际结果来决定诉讼费的分担,先由原告预交。
在离婚诉讼中,诉讼费的承担有其特定规则。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原则上是由败诉方负担。不过,离婚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它主要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很难简单地判定谁是胜诉方谁是败诉方。
在起诉时,通常是由原告预先向法院交纳离婚诉讼费。原告需要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如果原告逾期未交,又没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法院会按撤诉处理。
在案件审理结束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诉讼费的分担。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离婚,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对于财产分割部分,若双方都有一定的主张且部分得到支持,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分得财产的比例等因素来确定各自承担的诉讼费数额。例如,在财产分割中,一方分得较多的财产,可能会适当多承担一些诉讼费。若判决不准离婚,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但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双方在诉讼中的表现等因素来最终确定分担比例。
如果存在一方有转移、隐匿财产等不当行为影响诉讼进程和结果,法院在决定诉讼费分担时也可能会让该方多承担一部分费用。离婚诉讼费的最终承担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以公平合理的原则来确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