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在劳动纠纷发生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局(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解决问题。关于仲裁申请的受理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明确规定。
按照法律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五日内进行审查。这五日是从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的次日开始计算的工作日。在这期间,仲裁委员会会对申请的各个方面进行审核,比如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与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等。
如果经过审查,仲裁委员会认为该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就会受理该案件,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通知的方式可能包括电话、书面通知等,告知申请人案件已受理以及后续的相关安排。
若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要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果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因素导致受理时间有所波动。比如在劳动争议高发期,仲裁委员会案件量较大,审查时间可能会稍微延长,但总体还是会遵循五日的基本规定。同时,如果申请材料存在问题,仲裁委员会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这五日的受理期限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