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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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后逃跑了多久不在追究

2025-12-19 07: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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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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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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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不会导致追诉时效中断或终止,司法机关仍可依法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存在“多久后不再追究”的时间限制。只要案件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未超过法定追诉时效,逃跑行为反而会触发《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导致追诉期限不受限制。

首先需要明确,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终结或刑事责任的免除。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本质上是逃避司法机关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属于对抗司法程序的行为,法律对此有明确的否定性评价。

关于追诉时效,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一般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这一规定存在例外情形,而取保候审期间逃跑正属于例外情形中“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显然属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一旦符合这一条件,案件的追诉期限即不再受《刑法》第八十七条一般期限的限制,司法机关可依法对其采取通缉等措施继续追查,直至将其缉拿归案后追究刑事责任。

从法律后果来看,逃跑行为不仅不会使追诉时效中断或终止,还会引发一系列不利后果:司法机关可依法没收其取保候审保证金(如已缴纳),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如适用保证人保证);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逃跑的,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逮捕。实践中,对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通常会直接决定逮捕,并通过通缉手段追捕。

此外,逃跑行为还可能影响量刑。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逃跑行为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悔罪、对抗司法的态度,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据此对其从重判处刑罚。

需要强调的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案件未被立案侦查且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但在取保候审场景下,案件早已进入司法程序(已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此时逃跑行为触发《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追诉时效延长”规定,导致追诉期限无限延长。即使经过十年、二十年,只要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司法机关一旦发现其踪迹,仍可依法将其缉拿归案并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不存在“多久后不再追究”的时间限制。相反,这种行为会导致追诉时效不受限制,司法机关可长期追查,且逃跑者还将面临保证金没收、被逮捕、从重处罚等多重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取保候审规定,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而非试图通过逃跑逃避责任。

取保后逃跑了多久不在追究(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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