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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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患哪些病不允许结婚生子

2025-12-19 07: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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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昕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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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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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并未直接规定“患哪些病不允许结婚生子”,但从婚姻效力和优生优育角度,对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情形有明确规范。具体包括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等,需结合《民法典》《母婴保健法》及医学标准综合判断。

从法律层面看,结婚和生育的规范逻辑不同,需分别结合婚姻制度和优生优育原则分析。

一、关于结婚的疾病规范:以“重大疾病告知义务”为核心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明确“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但未直接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不过,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意味着,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却未提前告知,婚姻效力可能被否定(即婚姻可撤销)。

这里的“重大疾病”范围需结合《母婴保健法》及医学实践界定,主要包括三类:

1. 指定传染病: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这类疾病在传染期内,可能通过亲密接触传播给配偶,医师应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母婴保健法》第九条)。

2. 有关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此类疾病在发病期内,患者可能丧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影响婚姻自主意愿的真实性,医师同样会建议“暂缓结婚”(《母婴保健法》第九条)。

3. 其他医学上认为影响婚姻效力的重大疾病:如严重的器质性疾病(如晚期癌症、严重心脏病等)导致无法履行婚姻基本义务,或可能对配偶健康造成重大威胁的疾病。

需注意,《民法典》实施后,删除了原《婚姻法》中“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转而通过“可撤销婚姻”保障配偶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若患病方如实告知,另一方仍愿意结婚,婚姻有效;若未告知,另一方有权撤销婚姻。

二、关于生育的疾病规范:以“优生优育医学建议”为导向

我国法律未直接禁止任何疾病患者生育,但基于优生优育原则,《母婴保健法》对“不宜生育”的情形作出规范,重点针对严重遗传性疾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例如:

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如软骨发育不全、多指畸形等),后代发病概率高达50%;

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如白化病、苯丙酮尿症等),若夫妻双方均为携带者,后代发病概率25%;

X连锁隐性遗传病(如血友病、杜氏肌营养不良等),可能导致男性后代发病风险极高。

对于此类疾病,医师需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这意味着,若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男女希望结婚,需承诺不生育(通过避孕或绝育),否则医师会建议暂缓结婚。但法律并未强制禁止生育,而是通过医学建议引导当事人避免后代患病风险。

三、法律原则:平衡婚姻自由与健康权、知情权

综上,我国法律对疾病与婚姻、生育的规范,核心是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维护配偶的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结婚层面,重点在于“重大疾病的如实告知”;生育层面,通过医学意见引导优生优育,但不直接剥夺生育权。实践中,具体疾病是否影响婚姻或生育,需由专业医疗机构根据《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等医学规范出具诊断意见,最终结合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法律上患哪些病不允许结婚生子(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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