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自愿是婚姻成立的核心要件,涉及《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违背自愿的具体情形(如胁迫、欺诈、虚假合意等)、对应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等)及权利救济途径(撤销申请、证据收集等),需结合法律条文与实践认定标准综合分析。
结婚自愿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石,其法律内涵及实践中的问题需从法律规定、情形认定、后果及救济等多维度解析。
一、法律对结婚自愿的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1046条直接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这一原则强调婚姻的成立必须基于双方真实、自主的意思表示,排除任何外部强制或干涉。此处的“完全自愿”要求双方在结婚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不存在瑕疵,既包括主动同意,也包括未受胁迫、欺诈等情形的被动接受。
二、违背结婚自愿的具体情形
实践中违背结婚自愿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类:
1. 胁迫结婚:指一方或第三方以对另一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例如,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对方登记结婚,即属于典型的胁迫情形(《民法典》第1052条)。
2. 欺诈结婚:主要表现为一方故意隐瞒重大事实,导致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若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后另一方发现的,可主张撤销婚姻。此处的“重大疾病”通常指严重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足以影响婚姻实质内容的疾病。
3. 虚假合意结婚:双方以达成特定目的(如获取购房资格、落户、逃避债务等)为真实意图,表面办理结婚登记但无共同生活意愿。此类情形中,双方虽形式上“自愿”,但缺乏婚姻实质目的,可能被认定为意思表示虚假,影响婚姻效力。
三、违背自愿的法律后果
不同情形的法律后果存在差异:
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可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1054条)。
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同样属于可撤销婚姻。另一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隐瞒重大疾病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撤销婚姻,后果与胁迫结婚一致,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54条)。
虚假合意结婚:若双方均无真实结婚意愿,可能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婚姻关系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若仅一方虚假,另一方真实,则虚假方可能构成欺诈,真实方可主张撤销或要求损害赔偿。此外,虚假婚姻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可能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规则,需按同居关系处理。
四、实践中的争议与认定标准
1. 父母干涉是否构成“胁迫”:需区分“正常家庭建议”与“强制干涉”。若父母以断绝关系、威胁伤害等手段强迫子女结婚,可能被认定为胁迫;若仅因家庭压力(如彩礼、社会观念)导致子女“被动同意”,一般不构成法律上的胁迫,需证明对方或第三方存在明确的威胁行为。
2. 经济压力下的“自愿”效力:一方因经济困难(如负债、失业)而“同意”结婚,通常不视为违背自愿。但若对方以“不结婚就拒绝提供必要生活资助”等方式威胁,且该资助是维持基本生活的必要条件,则可能构成胁迫,需提供对方以经济手段施压的直接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等)。
3. 双方虚假合意的效力:若双方明确约定“假结婚”,且无共同生活、财产混同的事实,法院可能认定婚姻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若已共同生活或财产混同,可能按有效婚姻处理,但虚假合意可能影响财产分割(如约定的“补偿款”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
五、权利救济途径与注意事项
1. 撤销婚姻的申请时限: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需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申请撤销;因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的,无过错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申请,超期则婚姻转为有效。
2. 管辖与证据要求:撤销婚姻需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需提交证明胁迫(如威胁录音、限制自由的证据)、疾病(如婚前诊断证明、对方隐瞒的聊天记录)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如证人证言)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3. 财产与损害赔偿:婚姻被撤销后,双方财产按“同居关系”处理(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按贡献分割);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如胁迫方、隐瞒疾病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
综上,结婚自愿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强制规范,任何违背真实意愿的婚姻均可能面临无效或可撤销的后果。当事人需明确法律边界,在权益受损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救济,同时注意保留关键证据,确保自身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