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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离婚抚养权怎么算的

2025-12-19 05: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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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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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卓政(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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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离婚时,因胎儿尚未出生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涉及抚养权归属问题。待子女出生后,哺乳期内的子女(通常指两周岁以下)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母亲存在不宜抚养的法定情形时,父亲可请求法院判决由其抚养,具体需结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及父母双方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首先需明确,怀孕期间离婚的前提需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即怀孕期间离婚需由女方主动提出,或存在法院认定的特殊情形(如女方存在严重过错等),此为处理抚养权问题的前置条件。

其次,胎儿阶段不涉及抚养权归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于胎儿尚未出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子女”,因此怀孕期间离婚协议诉讼中,无法对“胎儿抚养权”作出约定或判决,仅可对出生后的抚养问题进行预先协商,但该协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最终需以子女出生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子女出生后,抚养权归属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其中,“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是核心原则,这是基于哺乳期子女对母亲生理和情感的依赖,以及母亲通常更能满足婴幼儿的照料需求。

不过,该原则存在例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母亲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如母亲存在虐待、遗弃子女倾向,或因违法犯罪被监禁等)。此外,若父母双方协议由父亲直接抚养不满两周岁子女,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需特别注意,即使抚养权归母亲,父亲仍需承担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或具备独立生活能力。

综上,怀孕期间离婚不涉及抚养权问题,子女出生后的抚养权以“母亲优先抚养不满两周岁子女”为原则,仅在母亲存在法定不宜抚养情形时,父亲方可请求变更抚养权。司法实践中,法院始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为核心判断标准,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生活环境、子女意愿等因素,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保障。

怀孕期间离婚抚养权怎么算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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