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包行为主要包括承包单位将全部工程转给他人、肢解工程以分包名义转包、名义分包实为转包、转包给无资质主体及二次转包等类型,均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主体施工,自身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此类行为中,承包单位名义上是合同主体,但实际上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及技术指导,仅通过收取“管理费”等方式获利。例如,某建筑公司中标一项住宅工程后,未投入任何人力、物力,直接将工程整体交给另一施工队施工,自身仅负责协调关系,即构成全部工程转包,属于典型的非法转包。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实践中,部分承包单位为规避“全部转包”的法律风险,将工程分解为地基、主体、装饰等多个部分,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名义分别转给不同主体施工,自身仅保留形式上的管理角色。例如,某总承包单位将10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工程拆分为10个1万平方米的片区,分别与10家施工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但未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实质管理责任,即属于肢解转包,本质上仍属于非法转包范畴。
名义上为分包实为转包的行为。部分承包单位通过签订“分包合同”掩盖转包实质,主要表现为:一是将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此类分包因违反主体结构自行施工原则,实则为转包;二是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即“二次分包”,例如甲公司从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给乙公司施工,该行为本质上是转包的延续,属于非法转包。
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若承包单位将工程转给未取得施工资质的个人(俗称“包工头”)或资质等级不足的单位,即便形式上签订了转包合同,也因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构成非法转包。例如,某市政工程公司将道路施工工程转给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的个体施工队,即属于此类违法行为。
接受转包的单位或个人再次转包的行为。法律不仅禁止承包单位初始转包,还禁止“二次转包”。《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接受转包的主体若再次将工程转给第三方,无论是否肢解,均构成非法转包。
上述非法转包行为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规定,相关合同无效,承包单位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同时需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