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违约违约金的结算需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结合法律规定确定具体金额,涉及违约事实认定、约定条款执行、法定调整规则及结算流程等环节,核心依据为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的双重约束。
违约金结算的前提是明确发包方的违约行为及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未提供施工条件、擅自解除合同等),即构成违约,承包方有权主张违约金。实践中需先通过合同条款、履约记录、沟通文件等证据,确认违约行为的存在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这是结算违约金的基础。
约定违约金的结算规则是核心环节。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包括计算方式、支付时间、金额上限等),则优先按约定执行。常见约定形式包括固定金额(如“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0万元”)或按比例计算(如“按未付工程款每日0.05%计算”),计算基数通常为合同总额、未付金额或延误天数等。需注意,约定条款需具体明确,避免“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模糊表述,否则可能因约定不明导致结算争议。
法定调整规则是平衡双方权益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若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一般指超过实际损失的30%),发包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若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承包方有权请求增加至实际损失额。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结合违约情节、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等因素综合判定,承包方需提供工资发放记录、材料采购合同、工期延误损失清单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发包方则需举证违约金过高的合理性。
结算流程通常包括协商、催告与司法程序。首先,双方可通过协商确定违约金金额及支付方式,协商一致的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结算结果;协商不成的,承包方可发函催告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违约金,函件需注明违约事实、合同依据及金额计算方式;仍未解决的,承包方可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需提交合同、违约证据(如付款凭证、通知函、监理报告等)、损失证明等材料,待裁判文书生效后,发包方未按文书履行的,承包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结算时还需注意诉讼时效与证据留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主张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承包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发包方违约之日起计算,需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时效经过。同时,需全程留存合同文本、沟通记录(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履约凭证(验收报告、付款流水等),确保在争议解决中能够充分举证。
综上,发包方违约违约金的结算需以合同约定为起点,结合法律规定调整,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实现,过程中需注重证据留存与时效管理,以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