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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离婚其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2025-12-18 21: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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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俊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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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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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离婚中,已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关系解除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身份关系解除的内容有效,财产分割等条款若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可主张无效或撤销,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

在法律层面,并不存在“虚假离婚”这一概念,实践中所谓的“虚假离婚”通常指婚姻双方为达到特定目的(如规避限购政策、减少税费、逃避债务等),自愿办理离婚登记,事后主张离婚非真实意愿的情形。判断此类情形下离婚协议的效力,需结合离婚登记的法定性及离婚协议的内容构成综合分析。

首先,离婚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可逆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的审查主要为形式审查,只要双方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如双方自愿、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等),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便双方存在“虚假离婚”的共同目的,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任何一方事后以“虚假”为由主张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证据证明离婚登记存在胁迫、欺诈等可撤销情形(如一方被胁迫办理离婚),但此类情形与“虚假离婚”的主动合意行为性质不同,且需在登记后一年内提出撤销申请,举证难度极大。

其次,离婚协议的效力需区分“身份关系”与“财产分割”条款。离婚协议通常包含两部分核心内容:一是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二是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约定。其中,身份关系解除条款因离婚登记生效而必然有效,不存在“虚假”与否的争议;财产分割等条款的效力则需审查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财产分割条款是基于“虚假离婚”目的(如假意将房产归一方所有以规避限购,实际约定离婚后复婚并重新分配),并非真实意愿,该部分条款可认定为“虚假意思表示”,自始无效。例如,双方为购房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男方,私下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离婚后6个月复婚,房产仍为共同财产”,后男方反悔拒不复婚,女方可凭补充协议、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条款系虚假意思表示,要求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并按真实意愿或法律规定重新分割财产。

但需注意,主张财产分割条款无效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实践中,若仅以“双方曾约定复婚”为由主张财产分割虚假,而无书面证据(如补充协议、邮件、录音录像等)证明财产分割非真实意愿,法院可能认定协议有效。例如,双方离婚协议明确约定财产归一方,事后一方主张“是为了买房才这么写”,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将按协议内容判决,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

此外,需警惕“虚假离婚”的法律风险。部分当事人认为离婚后可随意复婚,忽视了离婚登记的法定效力,一旦对方反悔拒不复婚或利用财产分割协议转移财产,将面临无法恢复婚姻关系、财产权益受损的双重风险。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案例显示,法院对“虚假离婚”的身份关系解除效力持绝对认可态度,仅在财产分割存在明显虚假意思表示且证据充分时,才会对财产部分进行调整。

综上,虚假离婚的离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解除不可逆转;离婚协议中身份关系解除条款有效,财产分割等条款若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可主张无效,但需提供充分证据;切勿因短期利益办理“虚假离婚”,以免陷入法律风险。

虚假离婚其离婚协议是否有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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