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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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能不能不到场判决

2025-12-18 21: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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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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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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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时,原告一般情况下需亲自到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可能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但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如重病、不可抗力等),且经法院审查准许,原告可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法院仍可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中,原告是否必须到庭涉及身份关系案件的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离婚案件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直接关联当事人的人身权益,法院需当面核实原告的真实意愿,避免出现“被离婚”或虚假诉讼等问题,因此原告亲自到庭是原则性要求,二次起诉离婚亦不例外。

从司法实践来看,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法律后果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二次起诉离婚虽相较于第一次起诉,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能性更高,但这一程序性要求并不因“二次起诉”而放宽——若原告未到庭且无法定特殊情形,法院会视为原告放弃本次诉讼权利,案件将按撤诉结案,原告需重新起诉才能启动离婚程序。

不过,法律也为特殊情况留出了空间。若原告存在“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情形,经法院准许后可不到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特殊情况”通常包括:原告因重病住院、行动不便且无法委托他人代为表达意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到庭;因工作或居住在国外,无法在开庭时间赶回国内等。此时,原告需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无法到庭的具体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不可抗力事件证明等),经法院审查确认属实后,可准许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律师)代为出庭。

需特别注意的是,二次起诉离婚的“特殊性”不影响原告到庭义务。部分当事人认为“二次起诉大概率判离”,便忽视到庭义务,这种认知存在误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需结合双方感情状况、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原告不到场可能导致其主张的事实(如感情破裂的证据、财产分割诉求等)无法充分陈述或举证,进而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使委托了律师,律师也仅能代为提交证据、发表辩论意见,无法替代原告本人对婚姻关系解除的真实意愿表达,而这正是离婚案件中法院需重点核实的内容。

此外,原告不到场但经法院准许的情况下,诉讼代理人需全面履行代理职责。此时,原告需向代理人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注明代理权限(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确保代理人能完整传达原告的意愿。法院会在审查代理人提交的材料、核实原告书面意见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仍可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综上,二次起诉离婚时,原告应优先确保亲自到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庭的,需提前向法院申请并提交充分证据,经准许后方可委托代理人出庭。若未经准许擅自不到场,案件将面临按撤诉处理的风险,反而延误离婚进程。

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能不能不到场判决(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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