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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强制执行流程

2025-12-18 20: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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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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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强制执行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执行、立案审查、执行通知与财产调查、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和解/暂缓执行、执行结案六个核心环节,每个环节均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操作,旨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实现。

一、申请执行:启动强制执行的前提

申请执行是流程的起点,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申请依据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二是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三是需向法院提交完整材料,包括执行申请书(载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等)、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有)等。材料不齐的,法院会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二、立案审查:法院对申请的形式与实质审查

广州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在7日内进行立案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法律文书是否已生效、执行标的是否明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主体是否适格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立案并移交执行局;不符合的,书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立案后,法院会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执行案号、承办法官等信息。

三、执行通知与财产调查:督促履行与摸清财产状况

立案后,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包括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若被执行人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罚款、拘留。财产调查方面,法院会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如支付宝、微信)等财产信息;必要时进行传统调查,如实地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工作单位,或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四、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实现债权的核心手段

根据调查结果,法院会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1. 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法院可直接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账户,逾期不履行的划拨存款至法院指定账户。
2. 查封、扣押、拍卖财产: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或不动产,法院会裁定查封、扣押,随后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价值,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如淘宝网、京东网)公开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3. 限制高消费与失信惩戒: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法院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其乘坐高铁、飞机,入住星级酒店,购买不动产等;情节严重的,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限制其贷款、任职等。
4. 其他措施:对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可拘传其到庭;构成犯罪的(如转移财产、暴力抗拒执行),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

五、执行和解与暂缓执行:当事人协商与程序中止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自愿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减免债务等。法院经审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可暂缓执行。但需注意: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若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期限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六、执行结案:流程终结的法定情形

执行结案包括以下情形:
1. 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或拍卖、变卖财产后足额清偿债务,法院制作结案通知书。
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线索,法院会裁定“终本”。但“终本”并非终结执行,此后发现被执行人新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
3. 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等,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4. 不予执行:如仲裁裁决被撤销、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等,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广州法院强制执行流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通过“线上+线下”调查、多样化执行措施及失信惩戒机制,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权益。申请执行人需积极配合法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则应主动履行义务,避免因抗拒执行承担法律后果。

广州法院强制执行流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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