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还不起时,担保人可通过债务转移、担保期限已过、主合同无效、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等途径解脱担保责任。
在债务关系中,当欠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往往会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不过,担保人可以通过一些合法途径来解脱担保责任。
债务转移:如果债权人、债务人与担保人三方协商一致,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并且得到债权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为担保人,后来乙、甲、丁三方协商,由丁承担甲的债务,若丙未同意该债务转移,那么丙就无需再对这笔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期限已过:担保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担保期限。如果债权人未在约定的担保期限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比如,合同约定担保期限为债务到期后6个月,若债权人在这6个月内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那么6个月期限一过,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即解除。
主合同无效:如果主合同存在违法、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通常也会无效。在此情况下,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担保人有过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主合同是因一方欺诈另一方签订的,那么担保合同也会随之无效。
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债权人明确表示同意解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这是最直接的解脱方式。只要债权人作出书面或口头的明确意思表示,担保人即可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人履行义务:若债务人在后续有能力偿还了全部债务,那么担保责任自然解除。比如债务人原本资金周转困难无法还款,后来通过经营改善有了资金,偿还了欠款,担保人也就无需再承担责任。
当欠款人还不起债务时,担保人可依据具体情况,通过上述合理合法的途径来尝试解脱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