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后并没有固定的不可恢复执行时间限制。只要导致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就可以恢复执行,除非出现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对于中止执行的案件,只要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随时可以恢复执行。例如,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而中止执行的,当申请人要求继续执行时,就可以恢复执行程序。又如,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而中止执行,当异议被驳回或者得到妥善解决后,执行程序也会恢复。
如果出现了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执行程序将不再恢复。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中止执行本身不存在一个特定的时间节点后就不可恢复执行,关键在于是否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以及是否出现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