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抚养权协议书需包含双方基本信息、子女情况、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约定、探望权安排、协议生效条件等核心内容,需遵循自愿平等原则,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必要时可经公证或律师见证增强法律效力。
非婚生子抚养权协议书是未婚父母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书面约定,其核心目的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协议内容需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
首先,协议需列明双方基本信息与子女情况。应明确双方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同时注明子女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如有)等,确保主体与抚养对象清晰。需特别注意,若子女已具备一定认知能力(通常指8周岁以上),协议中可体现子女意愿,但最终抚养权归属仍需结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
其次,抚养权归属条款需明确直接抚养方及抚养方式。直接抚养方负责子女的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事宜,另一方需配合提供必要的身份信息、证明材料等。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抚养权归属需综合考虑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子女年龄等因素:不满2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2周岁的,双方协商不成时,法院将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8周岁的,应尊重子女真实意愿。协议中需明确抚养权归属方,并注明“双方一致同意,子女由XX(男方/女方)直接抚养”。
再者,抚养费约定条款需详细具体,避免模糊表述。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抚养费数额需结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协议中需明确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如每月XX元)、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现金等,建议明确收款账户信息)、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年满18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以及抚养费的调整机制(如因子女升学、患病等导致费用增加,或父母收入显著变化时,双方可协商调整抚养费数额)。此外,需注明抚养费包含的范围(如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避免后续争议。
探望权安排条款是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需兼顾子女利益与父母权利。协议中应明确未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方式(如每周/每月探望次数、每次探望时长)、探望时间(如周末、节假日、寒暑假)、探望地点(直接抚养方住所、子女学校或双方约定地点),以及特殊情况的探望处理(如子女患病、双方另有约定等)。需注意,探望权的行使不得影响子女正常学习和生活,若直接抚养方无正当理由阻碍探望,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协议还需包含生效与变更条款。生效条件一般为“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若涉及子女户口迁移、学籍办理等事宜,可约定“双方应于协议生效后X日内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需注明“因子女成长、父母情况变化等导致协议内容需变更的,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后,争议解决条款不可缺少。可约定“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子女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特别提醒,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子女合法权益,否则可能导致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为增强协议法律效力,建议双方签订后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或由律师见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