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在法律层面,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且父母双方对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不存在“第一”“第二”之分,父母共同作为未成年子女的首要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其中,《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一条款清晰界定了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从中可以看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且是首要监护人。
日常生活中“第一监护人”的表述,更多是对父母作为首要监护主体的通俗概括,而非法律术语。法律层面并不存在“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的区分,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均需共同履行监护职责。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依然享有监护权,只是监护方式会通过探望权等形式体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并不因此成为“第一监护人”,双方的监护地位并未改变。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其核心职责包括两方面:一是人身监护职责,即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照顾其生活,管理其行为,防止其受到侵害或实施侵害他人的行为,同时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财产监护职责,即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包括合法收入、受赠财产等,非为未成年人利益,不得擅自处分其财产。例如,未成年人因继承获得的房产,父母作为监护人需妥善管理,若需出售,必须是为了未成年人的重大利益(如支付高额医疗费用),且需经过法定程序。
当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如父母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法院撤销监护资格等),才会按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顺序确定监护人。此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可依法成为监护人,若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经相关部门同意,其他个人或组织也可担任监护人。但这一顺序是在父母无法监护时的“替补”规则,并非对“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的划分。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机制。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若父母作为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虐待、遗弃),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或实施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不过,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若父母确有悔改表现,且经评估认为适宜恢复监护资格,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但对未成年人实施故意犯罪的除外。
综上,“孩子第一监护人”的本质是指父母这一法定、首要的监护主体,法律上父母双方共同监护、地位平等,不存在顺序之分。理解这一概念需结合《民法典》的监护制度,明确父母的监护职责、监护顺序以及资格的变动规则,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