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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驾驶员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2025-12-17 16: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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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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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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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驾驶员死亡后,保险公司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商业车险还是交强险,均将酒驾作为免责情形。商业险因酒驾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且条款明确排除赔偿;交强险仅对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承担垫付责任,对驾驶员自身伤亡不赔偿,故驾驶员死亡后无法获得保险赔付。

酒驾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危险驾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酒驾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此前提下,保险公司对酒驾驾驶员的死亡赔偿问题,需结合商业车险和交强险的不同规定具体分析。

商业车险:明确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车险(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的保险合同中,普遍将“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列为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免责条款若符合法律规定且保险人已履行提示义务,则条款合法有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如酒驾)作为免责事由时,只需对条款作出提示(如加粗、加黑字体),无需额外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条款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法院均认可商业险对酒驾情形的免责效力。例如,若驾驶员因酒驾导致单方事故死亡,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本车人员伤亡)会依据条款拒绝赔偿;若酒驾引发多方事故且驾驶员死亡,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第三方损失)同样不承担对驾驶员自身的赔偿责任。因此,商业险对酒驾驾驶员的死亡赔偿请求,通常会直接拒赔。

交强险:赔偿对象受限,对驾驶员伤亡不赔付

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旨在保障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的权益,但其赔偿范围存在严格限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交强险仅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本车人员”包括驾驶员,故驾驶员因酒驾死亡属于“本车人员伤亡”,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

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时,保险公司仅需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且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酒驾驾驶员)追偿。但该条款针对的是第三方受害人,而非驾驶员自身。若驾驶员死亡,交强险既无需垫付其抢救费用,更不承担死亡赔偿责任。因此,交强险对酒驾驾驶员的死亡同样不提供赔偿。

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的一致性

从法律层面看,酒驾导致驾驶员死亡的赔偿问题,核心在于“风险自负”原则。酒驾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属于驾驶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将违背保险“分散合理风险”的本质,甚至可能纵容酒驾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危险驾驶罪,进一步强化了酒驾的违法性,也为保险公司免责提供了法律基础。

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的裁判结果高度统一。例如,某法院在审理一起酒驾致死案件时明确指出:“驾驶员明知酒驾违法仍实施该行为,属于故意放任风险发生,保险公司依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拒绝赔偿,符合公平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酒驾驾驶员死亡后,其家属或继承人主张保险赔偿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例外情形:无专门险种覆盖酒驾死亡

实践中,部分人可能误认为意外险或寿险可赔偿酒驾死亡,但此类保险同样将酒驾列为免责条款。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的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寿险虽以“死亡”为赔付条件,但免责条款中也明确排除“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的死亡,而酒驾若构成危险驾驶罪,即属于“故意犯罪”范畴,同样无法获得赔偿。

综上,酒驾驾驶员死亡后,因酒驾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商业车险、交强险及人身险均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结果既是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是保险机制防范道德风险的必然要求。

酒驾驾驶员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赔偿(0)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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