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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与担保人的区别在哪

2025-12-17 11: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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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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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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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与担保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地位、责任性质、设立条件、作用范围及法律依据五个核心方面。见证人是证明法律行为真实性的在场主体,不承担实体责任;担保人是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主体,需在债务人违约时承担代偿责任。

首先,法律定义与核心作用不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见证人是指在法律行为发生时在场,以自身名义证明该行为真实存在、内容未被篡改的主体,其核心作用是“证明”,确保法律行为的客观真实性,例如遗嘱订立时的见证人需证明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担保人则是依据担保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主体,其核心作用是“保障债权实现”,例如借贷合同中担保人需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向出借人偿还欠款。

法律责任性质不同。这是两者最关键的区别。担保人的责任具有“代偿性”,根据《民法典》第686条,担保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则需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见证人仅承担“证明责任”,若其如实见证,无需对法律行为的后果负责;仅在虚假见证(如伪造签名、隐瞒重要事实)时,可能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责任并非代偿债务,而是对信赖其见证的主体的损失赔偿。

设立条件不同。担保人的设立需满足严格条件:一是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根据《民法典》第683条,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三是实践中债权人通常要求担保人具备相应财产能力,以确保其能履行担保责任。见证人设立条件相对宽松:只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晰认知并记录法律行为过程即可,法律未对其财产状况、身份属性(如是否为债务人亲属)设限,但《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以避免利益冲突影响见证公正性。

作用范围与适用场景不同。担保人主要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中的履约担保、工程合同中的质保担保等,目的是降低债权人的风险。见证人适用场景更广,涵盖各类需证明真实性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如股权转让协议见证)、遗嘱订立、赠与行为、财产分割协议等,核心是通过第三方在场证明行为的自愿性与合法性。

法律依据不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民法典》“担保物权编”“合同编”中的保证合同章节规制,例如第681条明确保证合同定义,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等。见证人的法律依据则散见于《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继承”“合同”等章节,例如第13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由见证人见证,第1138条、第1140条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与人数作出要求。

见证人与担保人的区别在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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