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和离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性质、发生原因、程序要求、申请主体及法律后果五个方面。婚姻无效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否定,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离婚是对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效力始于解除之时。两者在法律依据、适用情形及后续处理上均存在显著差异。
一、法律性质不同
婚姻无效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否定性评价。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类婚姻因欠缺结婚实质要件,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便未经法院判决,该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也从未成立。例如,重婚行为因违反一夫一妻制,属于绝对无效婚姻,法院判决无效后,双方自始至终不具有夫妻身份。
离婚则是对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有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即符合结婚条件并办理登记),才存在离婚的可能。离婚后,婚姻关系自解除之日起终止,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效力不受影响,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如财产共有、相互扶养等)依然有效。
二、发生原因不同
婚姻无效的原因是结婚行为本身违法。具体包括三类:一是重婚,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仍与他人结婚;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三是未到法定婚龄(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这些情形均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结婚条件,一旦存在,婚姻自始无效。
离婚的原因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离婚的前提是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仅因夫妻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解除。
三、程序要求不同
婚姻无效只能通过法院判决确认,不存在协议无效的可能。由于婚姻无效涉及公共利益(如一夫一妻制、亲属伦理),必须由法院对婚姻效力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任何协议或登记行为均无法使无效婚姻变为有效。例如,未到法定婚龄的双方即便“协议离婚”,仍需法院先判决婚姻无效。
离婚则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协议离婚是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是一方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离婚。协议离婚是离婚的主要方式,仅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才通过诉讼解决。
四、申请主体不同
婚姻无效的申请主体不限于当事人本人,利害关系人也有权提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利害关系人包括:重婚中前配偶、未到婚龄者的父母、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近亲属等。例如,丈夫隐瞒已婚事实与他人结婚,前配偶可作为利害关系人起诉确认后一段婚姻无效。
离婚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均需由夫妻双方本人提出,他人无权代为申请。即使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需由监护人代理其参与离婚诉讼,但申请人仍为当事人本人。
五、法律后果不同
婚姻无效的后果具有溯及力。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后,双方自始不具有夫妻身份,婚姻关系视为从未存在。财产方面,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离婚的后果不具有溯及力。离婚后,婚姻关系自判决生效或登记之日起终止,但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身份、财产共有、子女婚生等效力不受影响。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按离婚相关规定处理,与婚生子女无异。
综上,婚姻无效与离婚在法律逻辑上完全不同:前者是对“违法婚姻”的否定,后者是对“有效婚姻”的解除。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情形区分适用,避免混淆两者的法律性质及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