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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有什么区别

2025-12-17 08: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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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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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补助(通常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通常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依据、领取条件、发放主体、计算标准及用途五个方面。前者是对工伤伤残的直接经济补偿,后者是对因伤残影响就业的专项补偿,两者在责任主体、领取前提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法律依据不同。两者均源于《工伤保险条例》,但具体适用条款不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1-10级伤残的补偿标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在第三十六条(5-6级伤残)、第三十七条(7-10级伤残)中提及,且条例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因此各地执行细则存在差异。

领取条件不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领取条件单一:职工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伤残,无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即可领取。例如,1-4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仍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前提是必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通常仅适用于5-10级伤残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4级伤残职工需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故一般不涉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发放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核心的区别之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无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均不涉及工伤保险基金。这一差异直接影响劳动者维权对象:主张伤残补助金可能需向社保部门或用人单位(未参保时)主张,而就业补助金只能向用人单位主张。

计算标准不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根据伤残等级确定月数: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计算;低于60%,按60%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具体月数由各省规定。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五级伤残50个月,六级40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浙江省则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等,各地标准差异较大。

用途不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因伤残导致劳动能力下降的直接经济补偿,旨在弥补伤残对身体机能和收入能力的长期影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是对伤残职工因劳动能力受损、就业竞争力下降的专项就业支持,用于帮助其重新就业、职业培训或维持离职后的基本生活,具有明显的“就业补偿”属性。

综上,两者虽同属工伤保险待遇,但在领取条件、责任主体、计算依据等方面差异显著。劳动者需根据自身伤残等级、劳动关系状态及用人单位参保情况,准确区分两项待遇的申请条件和维权对象,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伤残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有什么区别(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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