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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制公司需要提交什么

2025-12-17 01: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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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制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的核心材料包括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与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涉及前置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应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需额外提交验资证明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交材料,确保内容真实、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以下从核心材料及注意事项展开说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是首要文件,需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内容需如实填写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等基本信息。名称需预先核准,确保不与已有企业重名且符合国家名称登记规范,注册资本应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合理确定,采用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的为实收股本总额)。

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需明确公司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设置、股东权利义务、利润分配等核心内容。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等事项,且需全体发起人签字确认,修改章程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此设立时的章程制定需严谨,避免后续纠纷。

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是证明发起人合法身份的关键材料。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若发起人中有外国投资者,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确保发起人具备投资资格,无法律禁止的情形(如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公司住所证明需真实有效,登记机关会核查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地址是否一致。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出租方为自然人,还需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无偿使用他人房产的,需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虚假住所证明可能导致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影响信用。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需符合法定要求。法定代表人需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任职文件包括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根据章程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需提交任职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且需确保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如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等),否则任职无效,公司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如银行、证券公司、医疗机构等),需在设立登记前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将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交登记机关。未取得前置审批擅自设立的,可能被责令停业,并处以罚款。

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还需额外提交验资证明(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招股说明书认股书证券公司承销协议等文件,因募集设立涉及公众投资者,法律对信息披露、资金募集流程要求更严格,需确保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需特别注意,所有提交材料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签字或盖章,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核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将出具《补正通知书》,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确保材料真实合规是保障登记成功的核心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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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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