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追回的赃物需根据其性质、所有权归属及法律规定分类处理,核心原则为“优先返还合法被害人,无主或违禁品没收上缴国库”,具体包括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没收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无明确被害人财物上缴国库等情形,同时需结合赃物状态及善意取得制度综合判定。
盗窃罪追回赃物的处理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核心法律依据为《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实践中,处理流程需结合赃物的所有权归属、状态及性质分情形处理。
一、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优先保障原权利人权益
对于追回的赃物,若能确认合法被害人(即原所有权人),且该财物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如个人合法收入购买的物品、单位合法经营的资产等),司法机关应及时返还被害人。这是赃物处理的首要原则,旨在恢复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
具体操作中需区分两种情况:若赃物原物尚存(如被盗的手机、首饰等未被损毁、变卖),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应在核实权属后直接返还;若原物已被转移、变卖或损毁,司法机关需追缴变卖所得价款,或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赔相应金额。例如,盗窃者将赃物以5000元变卖,司法机关需追缴该5000元并返还被害人;若变卖款已被挥霍,可责令盗窃者以其他财产退赔。
二、没收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排除非法利益与犯罪工具
若追回的赃物属于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等),即使存在“被害人”,也因该类物品本身不具有合法所有权,需依法没收。例如,盗窃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毒品作为违禁品需由司法机关没收并按规定销毁,而非返还“原持有人”。
此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即作案工具)也应没收。需注意的是,此处的“本人财物”需满足“专门或主要用于犯罪”的条件,若财物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所有且偶尔用于犯罪(如日常使用的手机临时用于联系同伙),一般不予没收。例如,盗窃团伙专门用于运输赃物的车辆,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没收上缴国库。
三、无明确被害人或被害人无法确认的财物:没收上缴国库
部分情况下,赃物可能无明确所有权人(如盗窃无主物),或经侦查、调查后仍无法确认被害人(如盗窃路边无人认领的旧自行车且无法查明原主人)。此时,司法机关需将赃物没收,并统一上缴国库,纳入国家财政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四、善意取得赃物的特殊处理:保护合法交易秩序
若赃物已被第三人通过善意取得(即第三人不知且无法知道财物为赃物,以合理价格购买并已实际占有),原权利人(被害人)可能无法直接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需满足“受让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已交付或登记”三个条件,此时第三人取得财物所有权,原权利人只能向盗窃者主张损害赔偿。例如,甲盗窃乙的手表后,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市场价从正规二手店购得该手表,丙构成善意取得,乙无法要求丙返还手表,只能要求甲退赔损失。
五、程序衔接:公检法机关的职责分工
赃物处理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后应及时核实权属,对能确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需在3日以内返还,并制作返还清单由被害人签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未依法返还赃物的,可要求其纠正;审判阶段,法院需在判决中对赃物处理作出明确裁决,若原物已返还,需在判决中注明;若需没收或上缴国库,需在判决主文中列明。
综上,盗窃罪追回赃物的处理需以“保障合法权益、排除非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为核心,结合财物性质、权属状态及法律规定综合判定,确保每一步处理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