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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收入

2025-12-16 12: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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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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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积累部分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需结合缴费时间、是否实际取得等因素综合认定,离婚时可依法分割。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由职工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及账户收益三部分组成,资金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待达到法定条件(如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时方可领取。判断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依据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企业年金虽非直接发放的工资,但本质上是职工劳动报酬的延伸,属于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财产性权益,其个人账户积累与职工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直接相关,因此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范畴。

进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其性质与基本养老金类似,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该条款处理,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职工个人账户中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的积累部分及相应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需特别注意时间节点:若企业年金的缴费行为发生在婚前,或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转化而来(如婚前个人资金一次性补缴),则该部分积累及收益属于个人财产;仅在婚后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后工资收入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或企业基于婚后劳动关系缴纳的部分,才纳入共同财产范围。例如,职工婚后每月从工资中扣除500元缴纳企业年金,同时企业配套缴纳1000元,上述1500元及产生的利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累计金额,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分割方式,若离婚时职工已达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并实际领取,领取金额中的婚后积累部分可直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若尚未达到领取条件(如未退休、未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因企业年金具有人身依附性和未来不确定性,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原则,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账户中确定的积累金额进行折算,通过一方补偿另一方的方式分割,或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约定待实际领取时再按比例分配。

综上,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核心在于区分缴费及积累发生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积累部分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主张分割,具体需结合个人账户明细、缴费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

企业年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收入(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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