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判决前对方花光夫妻共同财产,可通过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进一步流失,收集对方挥霍财产的证据,在诉讼中主张该行为无效并要求其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必要时通过强制执行维护权益。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若一方在判决前恶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需依据法律规定采取针对性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挥霍大额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受损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或要求赔偿。
第一步:立即申请财产保全,阻止财产继续流失。 若发现对方存在转移、挥霍财产的行为,应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情况紧急(如不立即保全可能导致财产转移完毕)时,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财产线索(如对方银行账户、房产信息等),并提供担保(担保金额通常不超过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法院受理后48小时内会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将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若未申请诉前保全,也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避免对方继续挥霍财产。
第二步:全面收集对方挥霍财产的证据,证明行为违法性。 证据是主张权利的核心,需重点收集以下材料: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如银行存款明细、工资收入流水、房产登记信息、车辆购置凭证等,证明被挥霍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对方挥霍行为的证据,如大额消费记录(奢侈品购买、不合理投资、赌博转账等)、无正当理由的资金转出凭证、证人证言(如知晓对方挥霍行为的亲友)等,需注意证据需具备关联性和合法性,例如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银行流水(可申请法院调取,个人无权私自查询他人账户)、消费凭证需显示消费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且非日常生活需要(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需双方协商一致,单方面大额支出可能被认定为挥霍)。
第三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诉讼中,需向法院提交上述证据,明确主张对方的挥霍行为构成恶意转移财产,要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对其少分或不分。若对方主张挥霍是“日常生活支出”,需反驳其合理性,例如支出金额远超家庭日常消费水平、消费目的与家庭生活无关(如赌博、为第三者消费等),证明行为属于“挥霍”而非正常开支。
第四步:通过强制执行实现权益,确保判决履行。 若法院判决对方需返还挥霍的财产或在分割时少分财产,但对方拒不履行,可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时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对方财产线索等材料,法院将依法采取查询、扣押、冻结、划拨、拍卖等措施。若对方隐匿财产导致无法执行,可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乘坐高铁等,督促其履行义务。
此外,需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挥霍财产之日起计算。若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在判决前有挥霍行为,可在发现之日起3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综上,通过“保全财产—收集证据—诉讼主张—强制执行”的步骤,可有效应对离婚判决前对方挥霍财产的问题,最大程度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