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申请时间为债权行为成立后、不动产本登记完成前,例如商品房预售中签订买卖合同后、办理过户登记前;生效时间为登记机构完成登记时;效力期限通常为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本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一项物权保护制度,其核心目的是保障权利人将来能够实现不动产物权。根据《民法典》第221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明确“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什么时候”,需从申请时间、生效时间及效力期限三个维度具体分析。
从申请时间看,需在债权行为成立后、本登记完成前提出。预告登记的基础是债权关系,只有当债权行为(如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等)依法成立后,权利人才具备申请预告登记的前提。实践中常见情形包括:一是商品房预售,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在房屋尚未竣工、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前,可申请预告登记;二是以不动产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前申请;三是继承、赠与等其他基于债权协议的情形,债权协议生效后、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前均可申请。例如,张三向李四购买二手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若房屋暂未满足过户条件(如存在抵押未解除),张三可在此期间申请预告登记,以锁定将来的物权变动请求权。
从生效时间看,以登记机构完成登记行为为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5条,当事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需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以及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材料。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需要进一步审核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通过并完成登记的,预告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此时权利人取得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例如,开发商就某套房屋为购房者办理预告登记后,即便再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该他人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从效力期限看,需注意90日的权利行使期间。《民法典》第221条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里的“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障碍消除、具备办理本登记(如过户登记、抵押登记)条件的时间节点。例如,商品房预售中,房屋竣工并通过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后,即属于“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购房者需在此后90日内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否则预告登记自动失效。若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办理本登记,购房者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此时90日期间可能因不可抗力或对方过错而中止、中断。
此外,预告登记的失效还包括“债权消灭”情形,即作为预告登记基础的债权关系终止,如买卖合同被解除、抵押合同无效等,此时预告登记因失去权利基础而自然失效。实践中,权利人需特别注意,预告登记并非“一劳永逸”,需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本登记,才能最终实现不动产物权。
综上,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时间节点与债权行为成立、登记机构审核、权利行使期限紧密相关。准确把握申请时间、及时跟进登记进度、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本登记,是充分发挥预告登记对抗效力、防范“一房多卖”“一物多抵”等风险的关键。建议当事人在涉及不动产交易时,主动了解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具体流程,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