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电动车责任下的医药费承担需结合事故双方车辆属性(非机动车或机动车)及保险情况确定,一般先由交强险(如有)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双方按50%比例分担;若双方均为非机动车且无交强险,则直接按50%比例分担。
在电动车交通事故中,“同等责任”意味着双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相当,法律层面需承担同等比例的赔偿责任。医药费作为事故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承担规则需结合车辆属性、保险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首先,需明确“同等责任”的法律含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同等责任指事故双方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通常划分为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这一责任比例是后续医药费分担的基础。
其次,赔偿顺序遵循“先保险后个人”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涉及机动车的电动车事故。
针对电动车的特殊性,需区分其车辆属性:若电动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如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根据规定无需投保交强险,事故中双方均为非机动车时,医药费直接由双方按50%比例分担;若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如电动摩托车),驾驶人需依法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由驾驶人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通常为1.8万元)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由双方按50%分担。若双方均为机动车且均投保交强险,先由各自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双方分担;若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同等责任下机动车方承担60%-70%责任(具体以地方司法实践为准),但用户问题明确“同等电动车责任”,故主要讨论双方属性一致的情形。
具体到医药费范围,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药品费等,需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为准。实操中,若一方已垫付部分费用,最终结算时需按责任比例折抵。例如,双方均为非机动车,总医药费10万元,同等责任下各自承担5万元,若一方已垫付3万元,需再向另一方支付2万元。
此外,争议解决途径包括协商、交警调解或诉讼。协商不成的,可凭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向法院起诉,法院将依据责任划分及法律规定判决具体分担金额。需注意,赔偿责任不必然等同于实际支付顺序,受伤方可能需先自行垫付费用,治疗终结后再向责任方追偿。
综上,同等电动车责任下的医药费承担需结合车辆属性、保险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核心原则为“先保险后比例分担”,双方应保留证据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确保赔偿责任依法落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