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办理离婚需经历申请、冷静期、审查、登记四个主要环节,双方需准备相关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过30天冷静期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自愿办理离婚即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通过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的方式。以下是具体手续流程:
一、准备离婚登记材料
办理协议离婚需准备以下材料: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离婚协议书需双方亲笔签名,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子女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
二、确定离婚登记机关
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可选择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若当事人户籍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仍需到户籍所在地办理。
三、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双方携带上述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需补充完善后再提交。
四、离婚冷静期制度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五、审查与登记发证
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在30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再次审查,重点核查离婚协议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至此,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需注意,协议离婚必须基于双方完全自愿,若一方受胁迫、欺诈或对离婚协议内容存在争议,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此外,离婚协议书生效后,双方应按协议履行义务,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办理过程中,建议双方提前协商好所有事项,确保离婚登记顺利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