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购买的车子归属需结合购买时间、资金来源、登记情况及是否存在特殊约定综合判断,原则上离婚登记完成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车辆属于个人财产,用共同财产或存在特殊约定的则可能按共同财产或约定处理。
判断离婚后购买车辆的归属,需从多个维度进行法律分析,以下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具体说明:
一、购买时间的核心界定:以离婚登记完成为节点
根据《民法典》第1080条,完成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时,婚姻关系即告解除。离婚登记完成后购买的车辆,原则上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存在明确相反约定或法定情形。例如,若双方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书尚未生效时购买车辆,因婚姻关系仍存续,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判决生效后购买的车辆,则属于个人财产。
二、资金来源是判断归属的核心依据
1. 用个人财产购买:直接认定为个人财产
若购车资金来源于离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如离婚时分割所得的存款、个人工资收入、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如婚前房产出售后的款项)等,车辆归属购买方个人。例如,女方离婚时分得50万元存款,离婚3个月后用该存款购买车辆,无论登记在谁名下,车辆均为女方个人财产。需注意,需保留资金流水证明购车款与个人财产的直接关联,如银行转账记录显示购车款从离婚分割的专用账户支出。
2. 用共同财产购买:可能构成共同共有
若离婚后双方仍存在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如离婚协议未涉及的房产租金、股权分红等),或双方以复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车,车辆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例如,双方离婚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年终奖由双方共有”,离婚后男方用未分割的年终奖购车,该车辆可能视为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或等额分割(无约定时)。
三、登记情况的影响:不绝对但需结合真实意思表示
车辆登记仅为行政管理手段,不能单独作为所有权归属的依据,需结合购车资金来源及真实意思表示判断:
- 登记在购买方名下:若资金为个人财产,直接认定为个人财产;
- 登记在子女名下:可能视为对子女的赠与,需有书面赠与协议或转账备注(如“赠女儿购车款”),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代持;
- 登记在原配偶名下:需区分是赠与(如明确表示“送你一辆车”)还是借用(如保留借用协议、原配偶未实际使用车辆的证据),无证据时可能推定归登记方所有,但购买方可凭资金流水主张返还购车款。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1. 离婚协议另有约定:优先按协议执行
若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后任何一方购买的车辆归双方共有”或“用分割所得财产购买的车辆需向对方补偿”,则需按协议履行。例如,协议约定“男方分得的100万元需用于购买夫妻共同使用的车辆”,男方离婚后用该款项购车,车辆即使登记在男方名下,仍需按协议认定为共同财产。
2. 复婚筹备期间共同出资:按共同共有处理
若双方离婚后以复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车(如各出资50%),且有聊天记录、共同选车的证据,车辆可能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共有财产”,复婚未成时按出资比例分割,复婚成功则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法律依据与证据保留建议
《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为个人财产,离婚后用此类财产购买的车辆属于“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仍为个人所有。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除外)。
为避免纠纷,建议购买车辆时保留购车发票、资金流水(注明款项来源)、离婚协议、双方书面约定等证据,若涉及共同出资或赠与,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性质及归属。
综上,离婚后购买的车辆归属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核心在于“购买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解除后”“资金是否为个人财产”“是否存在明确约定”,必要时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