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公司若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无需提前通知;若以其他法定情形辞退员工,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提前通知劳动者。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通常会设定明确的录用条件,试用期就是用来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这些条件的阶段。比如,某公司招聘销售人员,明确要求试用期内完成一定数量的销售业绩,若员工未能达标,公司就可以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而直接辞退。
如果用人单位不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试用期员工,而是基于其他法定情形,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员工。若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员工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