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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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区别

2025-12-14 08: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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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顺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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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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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婚姻与可撤销的婚姻在法律性质、法定情形、申请主体、效力状态及行使期限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无效婚姻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而可撤销婚姻在被依法撤销前有效;两者的法定情形由《民法典》明确规定,申请主体范围不同,且可撤销婚姻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

法律依据与性质差异是两者的核心区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属于绝对无效;可撤销婚姻则是因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经撤销权人申请后才丧失法律效力的婚姻,在被撤销前效力待定,本质上属于相对无效。

法定情形截然不同。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由《民法典》第1051条明确规定,包括三种:一是重婚,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再次结婚;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三是未到法定婚龄,即男性未满22周岁、女性未满20周岁结婚。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则规定于《民法典》第1052条和第1053条,具体为两种:一是因胁迫结婚,即一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

申请主体范围不同。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不限于婚姻当事人,还包括利害关系人。例如,重婚情形中,前婚的配偶、基层组织可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婚姻无效;未到法定婚龄情形中,未达婚龄一方的父母也可提出申请。而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主体具有专属性,仅为受胁迫一方或被隐瞒重大疾病一方,其他主体无权申请撤销。

法律后果存在时效差异。无效婚姻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未申请宣告无效,该婚姻也不产生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可撤销婚姻则不同,在被依法撤销前,婚姻关系有效存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一旦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一致,即双方不具有夫妻身份,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有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的除外),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行使期限要求不同。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权利消灭。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撤销申请,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的,被隐瞒方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无效婚姻则无固定期限限制,但需注意,若法定情形消失(如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通过拟制血亲解除等),当事人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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