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落到房子上需完成材料准备、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审核、迁出、落户五个核心步骤,具体包括不动产权证、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经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最终办理户口登记。
户口落到房子上即户口迁移至自有房产所在地,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地方户籍管理规定,确保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当地落户政策。以下从前提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流程三方面详细说明。
一、前提条件:首先需确认房产性质与户籍政策匹配。房产需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合法住宅,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不存在查封、抵押导致权利受限的情况。部分城市对房产面积、购房时间有额外要求(如部分限购城市需满足社保或个税缴纳年限),需提前通过当地政务平台或派出所确认。
二、核心材料清单:材料准备需根据个人情况调整,基础材料包括:1. 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为按揭房,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贷款合同+银行出具的房产抵押证明);2.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原户籍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 户籍证明(由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注明户口性质、婚姻状况等)。特殊情况补充材料:已婚者需提供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有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房产为多人共有的,需提供共有协议及其他共有人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三、完整办理流程:
1. 迁入地申请:携带上述材料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落户申请,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工作人员会现场核查材料真实性,重点确认房产权属、申请人与房产的关系(如是否为直系亲属),部分城市需通过政务系统联网核查房产无查封、无重复落户记录。
2. 审核与准迁证发放:派出所受理后,会在5-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具体时限因地区而异)。审核通过的,发放《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简称“准迁证”);审核不通过的,会书面告知原因(如材料不全、房产不符合落户条件等)。
3. 原户籍地迁出:申请人持准迁证、原户口簿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派出所会注销原户口,出具《户口迁移证》,并在户口簿上注明“迁出”字样。
4. 迁入地落户: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通常为30天),携带准迁证、户口迁移证、不动产权证、身份证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当场打印新户口簿,登记户口地址为房产地址,同时采集人像信息办理新身份证(原身份证可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或自愿申请换领)。
四、注意事项:
1. 若房产存在抵押,需提前与贷款银行沟通,部分银行需出具“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具体以银行规定为准);2. 集体户口迁移需额外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本人页;3. 办理过程中所有材料需原件核对,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4. 部分城市已推行“跨省通办”“一站式迁移”,无需返回原户籍地,可通过迁入地派出所全程线上办理,具体可咨询当地户政部门。
通过以上步骤,即可完成户口落到房子上的全部手续。建议办理前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当地公安局官网查询最新政策,避免因材料缺失或政策调整导致延误。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