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伤残属于中度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第四级(伤残等级共分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其致残程度会对日常生活能力、劳动能力产生一定影响,具体表现为部分活动受限、需要他人辅助或存在功能障碍,具体情形需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权威标准,结合受伤部位和功能丧失程度综合判定。
伤残等级是衡量人体损伤后致残程度的法定标准,我国现行有效的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将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一级伤残表示器官功能完全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十级伤残则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七级伤残处于中间偏上水平,属于中度伤残,意味着损伤已导致明显的功能障碍,影响伤者的生活质量和劳动能力。
从致残原因来看,七级伤残可由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多种情形导致,不同受伤部位的七级伤残表现存在差异,以下结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列举常见情形:
1. 肢体损伤导致的七级伤残:肢体是七级伤残的常见受伤部位,主要表现为肢体功能部分丧失或形态异常。例如,单肢瘫(肌力4级),即一侧肢体肌肉力量明显减弱,仅能完成部分自主活动;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即脚部从跗跖关节(连接足背和脚趾的关节)处完全离断;双足拇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拇趾在行走、抓地中起重要作用,其缺失或功能丧失会明显影响行走稳定性;四肢任一大关节(如肩、肘、髋、膝)功能丧失50%以上,关节活动范围显著受限,日常活动如穿衣、上下楼梯等需借助辅助。
2. 头面部损伤导致的七级伤残:头面部损伤的七级伤残常涉及容貌毁损或感官功能障碍。比如,面部瘢痕形成面积达15cm²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累计长度达25cm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一眼盲目3级,即视力严重下降,仅能识别眼前手动或光感,无法看清日常事物;双耳听力损失≥81dB HL(分贝),听力严重受损,日常交流需依赖助听器或 lip-reading(唇语);上颌骨或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2枚以上,影响咀嚼、吞咽功能及面部形态。
3. 脊柱、躯干及其他部位损伤导致的七级伤残:脊柱损伤方面,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或伴严重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会导致脊柱稳定性下降,长期伴随疼痛,影响躯体活动;胸部损伤致一侧胸廓成形术后,该侧胸部塌陷,肺功能中度损害,出现呼吸困难、耐力下降等症状;腹部损伤致肝、脾、胰等脏器部分切除,或胃、肠等消化器官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需长期注意饮食调理。
七级伤残的法律后果需结合具体情形判定。在工伤领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还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七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40%,即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40%。
需特别说明的是,伤残等级的最终认定需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标准,结合病历资料、体格检查、功能检测等作出,具体致残程度及赔偿金额需以鉴定结论和实际情况为准。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