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过户费的承担主体法律未作强制规定,通常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实践中,常见分摊方式为:买方承担契税、登记费等,卖方承担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等,但具体需以双方约定为准。
一、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优先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民事交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房屋过户涉及的税费承担问题,若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产生争议时可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需结合交易习惯及公平原则处理。因此,合同约定是确定过户费承担的核心依据。
二、常见分摊方式:基于交易习惯的分工
实践中,买卖双方通常会根据税费性质及“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协商分摊,常见分工如下:
#(1)买方通常承担的税费
契税是买方承担的主要税费,税率根据房屋面积、是否首套房等因素确定(如首套90平米以下1%,90-144平米1.5%,非首套或超144平米3%-5%),因其是房屋产权转移时买方获得产权的法定税负,故普遍由买方承担。
此外,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测绘费(部分地区需要)等行政类费用,也多由买方承担,因其与产权登记手续直接相关。
#(2)卖方通常承担的税费
个人所得税是卖方因转让房屋取得收益而产生的税负,若房屋非“满五唯一”(满5年且为卖方家庭唯一住房),需按差额或全额的1%-2%缴纳,实践中一般由卖方承担。
增值税及附加(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针对卖方转让未满2年的房屋征收,税率为5.3%-5.6%,同样多由卖方承担,因该税费与房屋是否持有满2年、是否为非普通住房等卖方持有情况相关。
三、特殊情况与地区差异:协商空间受多重因素影响
部分情况下,分摊方式可能调整。例如,若房屋为“满五唯一”,卖方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此时卖方议价能力可能增强,或要求买方承担更多费用;若买方为全款购房,谈判中或争取卖方承担部分税费。
地区差异也较明显:一线城市二手房交易中,卖方常以“净得价”为由将税费转嫁给买方;三四线城市或新房交易中,卖方税费较少,协商更灵活。此外,保障性住房、法拍房等特殊房屋类型,税费承担规则可能与普通商品房不同。
四、协商与合同约定:避免纠纷的关键
无论采取何种分摊方式,需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列明各项税费的承担方,包括具体税种(如契税、个税、增值税)、缴费标准、政策变动后的处理方式等。例如,可约定“因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增加的,由某一方承担”,避免后续争议。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时,法院将结合交易习惯、公平原则及双方过错程度判定。因此,交易前充分沟通税费承担方案,并落实到书面合同,是保障交易顺利的重要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