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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诈骗同一人算不算多次作案

2025-12-14 0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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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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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诈骗同一人是否构成多次作案,需结合每次诈骗行为的独立性、时间间隔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若每次诈骗行为具有独立的犯意、行为过程和危害结果,且时间上存在明显间隔,即使针对同一被害人,仍可能被认定为多次作案。

在法律实务中,“多次作案”的认定需以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核心在于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多次”的法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诈骗罪中的“多次作案”通常指在一定时期内反复实施诈骗行为,且每次行为均可能独立构成犯罪或作为量刑情节考量。

多次作案的法律构成要件需满足三个核心要素:一是行为独立性,即每次诈骗行为需有独立的犯意产生、行为实施过程及危害结果,而非基于同一概括故意连续实施的行为;二是时间间隔性,多次行为之间需存在明显的时间中断,例如分阶段、分批次实施,而非一次性连续诈骗;三是法益侵害性,每次行为均需对被害人的财产权造成实际侵害,或至少具备诈骗未遂的可罚性。

针对“同一被害人”这一特殊情形,法律并未将被害人是否同一作为排除多次作案的条件。实践中,若行为人针对同一被害人,在不同时间因不同事由(如虚构不同投资项目、编造不同紧急情况)实施诈骗,且每次行为均使被害人基于独立的认识错误交付财物,即使诈骗对象相同,仍可能被认定为多次作案。例如,甲于2023年1月以“垫付医药费”为由诈骗乙5万元,同年6月又以“合作经营”为由诈骗乙10万元,两次行为因起因、手段、时间均独立,可认定为两次作案。

需注意区分“连续犯”与“多次作案”的界限。根据刑法理论,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形,通常作为一罪处理。而多次作案若符合独立性要件,则可能被评价为多个行为,例如《解释》第五条明确,“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多次诈骗未遂若每次目标均达“数额巨大”,可能被认定为多次作案并累计情节。

实务中判断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可分割”:若行为人以“滚动式诈骗”方式持续骗取同一被害人财物,例如每月以“利息”名义骗取资金,实则无实际投资,因所有行为均基于同一诈骗故意(非法占有被害人持续投入的资金),且时间上无明显中断,通常认定为单一诈骗行为,犯罪数额累计计算;反之,若每次诈骗有独立的预谋、实施过程及赃款处置(如第一次诈骗后挥霍,数月后再次起意诈骗),则可能被认定为多次作案。

此外,多次作案可能影响案件的量刑档次。根据《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具有“多次诈骗”情节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酌情从严惩处;若多次作案累计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则直接提升量刑幅度。因此,司法机关在认定时会严格审查每次行为的独立性,避免将连续犯错误评价为多次作案,也防止将独立的多次行为不当合并。

综上,多次诈骗同一人能否认定为多次作案,需结合行为独立性、时间间隔及法律规定具体分析,核心在于每次行为是否具备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而非被害人是否同一。实践中,需通过审查行为人的犯意产生时间、作案手段差异、赃款流向等证据,综合判断是否符合“多次作案”的法定标准。

多次诈骗同一人算不算多次作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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