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有两个孩子,抚养权处理需遵循协商优先原则,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同时需综合考虑子女年龄、父母抚养能力、生活环境等因素,抚养费和探望权问题也需一并明确。
离婚案件中涉及两个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需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核心,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时首先倡导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这是最高效且有利于子女适应的方式。双方可就子女由一方抚养或双方分别抚养、抚养费数额、探望方式等细节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需符合子女利益,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将依法判决,核心原则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具体处理时,子女年龄是重要考量因素: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母亲存在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的,父亲可请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会对比双方抚养能力(如经济收入、居住条件)、抚养意愿、与子女的情感联系、是否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选择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应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判决时将子女意见作为重要参考。
实践中,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分配可能出现“一人抚养一个”的情况,但并非绝对。若一方存在明显优于另一方的抚养条件(如稳定的收入、良好的教育资源、更多陪伴时间),或子女长期随一方生活已形成稳定依赖,法院也可能判决两个子女均由该方抚养。例如,父母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或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法院会优先考虑该方的抚养请求。
此外,部分案件中双方条件相当且均有抚养意愿,法院可能在尊重子女意愿的前提下,判决轮流抚养子女。轮流抚养需以不影响子女正常学习和生活为前提,具体周期(如按月、按季度)由双方协商或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抚养权确定后,抚养费问题需同步解决。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如每周探望一次、寒暑假共同生活)需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若直接抚养方拒不配合探望,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需注意探望权行使不得损害子女身心健康,若探望行为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