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需经过申请、离婚冷静期、审查与登记三个流程,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核心材料,具体以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为准。
离婚登记是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的夫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流程与证件要求如下:
一、登记流程
1. 申请阶段: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需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件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 审查与登记:冷静期结束后,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材料(包括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确认双方确属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证件要求
1. 身份证明:双方当事人需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需先办理临时身份证。
2. 户籍证明:双方当事人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与实际情况一致,若为“未婚”“丧偶”等需先到公安机关变更为“已婚”。
3. 婚姻关系证明:需提供结婚证原件。若结婚证遗失,可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4. 离婚协议书:需提交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包括债权债务)的具体约定,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5. 照片:双方当事人需提交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证件照各2张(部分地区要求双方合影,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三、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书需体现双方真实意愿,内容不得损害子女利益或违反公序良俗。若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此外,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需提交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等特殊材料。建议办理前通过当地民政局官网或电话咨询最新要求,避免因材料不全延误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