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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房夫妻离婚怎么分割

2025-12-13 09: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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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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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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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房在夫妻离婚时的分割需结合房屋购买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及共同还贷等因素综合判定,核心原则为优先协议处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产权归属、共同财产范围及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常见情形包括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婚后共同购买、父母出资参与购买等,不同情形下产权归属与补偿方式存在差异。

贷款房的分割涉及《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实践中需根据房屋购置背景分情形处理,以下为常见情形及法律适用规则:

一、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

此类情形为离婚房产分割中的典型问题。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补偿款的计算需兼顾共同还贷金额与房屋增值。通常公式为:补偿款=(共同还贷总额÷(购房款+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50%,但具体数额需结合房屋购买时价值、还贷期限、市场行情等因素,由法院综合裁量。例如,房屋婚前购买价100万元,首付30万元,贷款70万元(利息20万元),婚后共同还贷50万元(含本金30万元、利息20万元),离婚时房屋现值200万元,则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为50÷(100+20)×200≈83.33万元,补偿款约为41.67万元。

二、婚后共同购买,共同还贷且登记在双方或一方名下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首付或全款购买的贷款房,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产权可由双方协商归属,若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产权归属(如一方需抚养子女、无其他住房等),获得产权的一方需向另一方补偿房屋价值的50%(扣除剩余贷款后),剩余贷款由产权方自行承担。例如,房屋现值300万元,剩余贷款100万元,则获得产权的一方需补偿另一方(300-100)×50%=100万元,同时承担剩余100万元贷款。

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但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需根据出资性质认定。若双方有书面约定为共同所有,可按共同财产分割;若无约定,需证明出资为共同购房(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法院可能认定为共有财产,按出资比例或共同共有分割。若无法证明共同出资意图,可能视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出资视为借款或赠与,具体需结合证据由法院判定。

四、父母出资参与购买的贷款房

父母出资需区分婚前或婚后。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例如,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若无明确约定,首付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房屋整体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若父母明确表示首付仅赠与己方子女,则首付部分对应产权为子女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为共同财产。

五、分割时的核心注意事项

1. 协议优先:夫妻双方可通过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补偿金额及剩余贷款承担,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

2. 证据收集:涉及出资、还贷、增值的,需保留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房屋评估报告等证据,以证明共同财产范围及分割依据。

3. 法院判决原则:法院判决时会优先考虑子女抚养权归属(如带子女一方可能获得房屋以便居住)、双方住房情况(无房一方可能获得更多补偿)、婚姻过错(过错方可能少分)等因素,并非完全平均分割。

综上,贷款房的分割需结合具体案情,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兼顾公平原则与实际需求。建议当事人在处理时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委托专业律师,依据证据与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贷款房夫妻离婚怎么分割(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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