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产生的利息归属需结合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通常情况下,若转让协议未明确排除利息,利息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应随主债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若协议明确约定仅转让本金或排除利息,则利息归原债权人所有。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的行为,其核心在于权利主体的变更。利息作为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归属问题需从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两方面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利息属于典型的“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具有依附于主债权的属性,旨在保障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在债权转让中,若当事人未特别约定排除利息,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的同时,自动取得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请求权,转让后产生的利息应归受让人所有。
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是判断利息归属的核心依据。实践中,债权转让协议通常会明确转让的债权范围,包括“本金+利息”“仅本金”或“本金+截至转让日的利息”等不同表述。例如,若协议中写明“转让标的为债权本金XX元,不包括利息”,则转让后新产生的利息仍归原债权人;若协议未作特别排除,或直接约定“转让标的为债权本金及全部未付利息”,则利息随主债权一并转让,转让后产生的利息归受让人。
需注意的是,利息的“产生时间”是关键区分点。转让前已产生但未支付的利息,若协议未明确约定归属,原则上仍归原债权人,除非协议将“全部未付利息”纳入转让范围;而转让后新产生的利息,无论协议是否明确,均应归受让人,因为此时主债权已转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依据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后续利息。例如,原债权人甲将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乙,转让日为2023年1月1日,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10%。若转让协议未排除利息,则2023年1月1日后产生的利息归乙;若协议仅转让本金,则2023年1月1日后的利息仍归甲。
此外,债权转让需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若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支付利息的行为仍有效,受让人需通过原债权人追偿;但这仅影响利息的支付对象,不改变利息归属受让人的法律性质。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应向受让人履行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债务。
实务中,部分特殊债权的利息归属可能存在例外,例如专属于原债权人的利息(如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抚养费、赡养费债权的利息),或法律明确禁止转让的利息(如超过法定上限的高利贷利息),此类利息因具有专属性或违法性,不得随主债权转让。但普通民事债权(如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的利息通常不具备专属性,均可随主债权转让。
综上,债权转让后产生的利息归属,需先看转让协议是否明确约定;无约定时,依据《民法典》从权利随主债权转让的原则,利息归受让人所有。实践中,建议当事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清晰界定转让范围,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