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妇女离婚时,因孩子尚未出生,抚养权归属问题需待孩子出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父母双方条件、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确定。通常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母亲存在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除外。
孕期离婚涉及的抚养权问题具有特殊性,核心在于胎儿尚未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无法在离婚时直接确定抚养权归属。司法实践中,需区分“离婚时”与“子女出生后”两个时间节点,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首先,需明确孕期离婚的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胎儿在孕期尚未出生,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因此离婚诉讼中无法直接对未出生子女的抚养权作出判决。此时,父母双方可就子女出生后的抚养问题协商一致,若协商不成,需待子女出生后,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另行解决抚养权争议。
其次,子女出生后抚养权归属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孕期离婚后出生的子女,出生时即属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这是基于婴幼儿成长对母亲照料的天然依赖、母乳喂养需求等生理和心理特点作出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子女健康成长。
不过,母亲优先抚养并非绝对,存在例外情形。若母亲存在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父亲可主张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例如,母亲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吸毒成瘾且未戒除,或明确表示拒绝抚养子女等,父亲可通过举证证明上述情形,争取抚养权。
父亲主张抚养权时,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除证明母亲存在不适合抚养的情形外,还需证明自身具备抚养能力,如稳定的收入来源、良好的居住环境、足够的时间陪伴子女等。若父母双方协议由父亲抚养,且该协议不违反子女利益,法院也会尊重双方意愿,但需确保协议内容未损害子女合法权益,如父亲需具备抚养能力、协议中包含明确的抚养费承担方式等。
此外,孕期离婚时需提前考虑胎儿的权益保障。虽然抚养权需待子女出生后确定,但父母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就子女出生后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承担方式作出约定,或在诉讼中由法院先行对相关费用的负担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确保子女出生后能获得稳定的物质支持。
法院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始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为核心。除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居住环境外,还会考量父母的道德品质、教育背景、与子女的情感联系等因素。例如,若母亲虽经济条件一般,但能提供更稳定的照料和情感支持,而父亲虽收入较高却长期异地工作、无法陪伴子女,法院仍可能优先将抚养权判给母亲。若父母双方条件相当,且均主张抚养权,法院可能会结合祖辈帮助抚养的能力、子女过往生活环境的稳定性等因素综合判断,确保判决结果符合子女健康成长的需求。
综上,孕期妇女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需以子女出生为前提,遵循“两周岁以下原则由母亲抚养、例外情形下父亲可争取”的基本规则,同时结合父母双方条件、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确定。父母双方应理性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