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残疾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定罪需结合主观故意、伤害行为与残疾结果的因果关系及法定伤情鉴定结论,量刑则根据残疾对应的重伤等级及是否属于“严重残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定罪的核心前提是明确行为性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若主观上为过失,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而非故意伤害罪。例如,因琐事争执中故意用棍棒殴打他人腿部,明知可能导致骨折却放任结果发生,最终造成被害人腿部神经损伤终身残疾,即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要件。
残疾结果与重伤等级的关联是量刑的关键依据。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残疾”通常对应“重伤”范畴,即造成人体肢体残废、容貌毁损、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丧失等情形。实践中,残疾程度需经法定鉴定机构依据该标准鉴定,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等,其中“严重残疾”通常指被害人身体器官功能严重障碍或肢体严重缺失,如六级以上残疾(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或《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例如,被害人因故意伤害导致双下肢缺失,构成重伤一级且达到一级残疾,即属于“严重残疾”情形。
量刑幅度需结合伤害手段与残疾程度综合判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特别残忍手段”包括使用凶器反复击打、虐待性伤害、硫酸毁容、挖眼断肢等极端行为,如用开水浇淋被害人全身导致大面积烫伤后感染,最终造成多器官功能衰竭及终身残疾,即属于“特别残忍手段”。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根据残疾等级确定基准刑,六级以上残疾可能对应“严重残疾”,量刑起点一般为十年有期徒刑;若残疾等级较低(如七级以下),则可能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区间内量刑。
定罪的核心证据是伤情鉴定与因果关系证明。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需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明确伤害行为与残疾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排除被害人自身疾病或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被害人原有腿部旧伤,故意伤害行为仅导致旧伤加重并引发残疾,需鉴定伤害行为对残疾结果的“主要作用”,若损伤参与度达70%以上,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同时,需收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伤害行为的存在及主观故意。
此外,量刑时还会考量酌定情节,如是否自首、立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例如,被告人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同时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可能在法定刑内从轻处罚,但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反之,若存在累犯、伤害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等情节,可能从重处罚。
综上,故意伤害致人残疾的定罪需围绕主观故意、伤害行为、因果关系及伤情鉴定展开,量刑则取决于重伤等级、残疾程度及伤害手段的残忍性,最终依据刑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