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并未规定单独的“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是对一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概括性表述,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两种非法集资类犯罪。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非法集资”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对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的统称。这类行为通常具有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回报、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等特征,具体定罪量刑需根据行为的性质、目的和危害程度,对应不同的刑法条文。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及处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包括“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非法性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指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社会性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只要同时具备这四个特征,且扰乱金融秩序,即可构成此罪。
二、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相较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其在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罪的关键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占有目的”通常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定,如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肆意挥霍集资款、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诈骗方法”则指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行为。由于主观恶性更深,集资诈骗罪的量刑也更重,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三、其他相关罪名
除上述两种核心罪名外,非法集资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其他条款,例如: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利用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新型概念实施非法集资的,若具有诈骗故意,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四、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点
实践中,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通常具有返还集资款的意愿,只是因客观原因无法兑现;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返还意图,集资款往往被其非法占有或挥霍。此外,对于“社会公众”的认定,若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一般不认定为非法集资。
综上,非法集资类犯罪涉及多个刑法条文,具体适用需结合行为的具体表现、主观目的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公众识别非法集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