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具体罪名,其构成需满足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存在故意或过失、客观实施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等要件。
渎职犯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的重要类别,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共涉及37个具体罪名。这类犯罪的核心特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责义务,侵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以下从常见罪名的构成要件展开具体分析:
一、一般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这两类罪名是渎职犯罪的基础类型,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局限于特定领域。根据《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的构成需满足: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仍积极追求或放任;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逾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例如,某局长未经集体讨论,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导致国有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即可能构成此罪。
玩忽职守罪则与滥用职权罪对应,主观方面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如监管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视而不见,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两罪的立案标准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等情形。
二、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徇私枉法罪为典型
司法领域的渎职犯罪直接侵害司法公正,《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是典型代表。其主体限定为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等);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必须具有“徇私”或“徇情”动机,如为袒护亲友、收受财物而枉法;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例如,某检察官收受犯罪嫌疑人贿赂后,对证据确凿的案件不予起诉,即构成此罪。此类犯罪因损害司法公信力,量刑通常较重,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三、特定领域渎职犯罪:针对专项公务活动的渎职行为
刑法还针对税务、环保、海关等特定领域规定了专门渎职罪名,如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放纵走私罪(《刑法》第411条)等。以环境监管失职罪为例,其主体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环保部门执法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包括“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等毁坏10亩以上”等具体情形。
四、渎职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与法律责任
无论具体罪名如何,渎职犯罪均需满足主体特定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行为渎职性(与职务行为直接相关)、结果严重性(需达到“重大损失”标准)三大核心要件。法律对渎职犯罪的惩处坚持“从严”原则,除自由刑外,还可并处没收财产等附加刑;若渎职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需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渎职犯罪的罪名体系围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展开,既涵盖一般职务行为,也针对特定领域和司法活动,其构成需结合主体身份、主观过错、渎职行为及危害后果综合判断。准确识别这些罪名,有助于强化对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法治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