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贿行为属于受贿犯罪的从重情节,索贿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及违法所得追缴等处理。根据涉案数额、情节严重程度,刑事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同时会结合党纪政务规定对党员或公职人员予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处分,违法所得一律追缴或没收。
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其本质是权力寻租,严重侵犯职务廉洁性。我国法律对索贿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处理方式需结合刑事法律、党纪党规及政务处分规定综合判定。
一、法律定性:索贿构成受贿罪且无需“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这是索贿与一般受贿的关键区别。只要存在主动索取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实际为行贿人办事,均已触犯刑法。此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如公司、企业人员)索贿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量刑标准与受贿罪不同。
二、刑事处罚:根据数额与情节分档量刑,索贿作为从重情节。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及第三百八十三条,受贿罪的量刑以“数额+情节”为核心标准,具体分为三档:
1.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涉案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或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公共财产损失等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涉案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或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具有上述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涉案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或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且具有上述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需特别注意,索贿行为本身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在对应量刑档次内会酌情提高刑罚,例如原本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因索贿可能增至5年。
三、党纪政务处分:党员和公职人员“双开”成常态。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索贿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索贿作为严重违纪行为,通常会被直接开除党籍。
对于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予以撤职或开除处分。实践中,索贿行为因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公职人员索贿后基本会被开除公职,彻底丧失公职身份。
四、违法所得处理:一律追缴或没收,不存在“合法留存”空间。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索贿人通过索贿获取的全部财物均属违法所得,司法机关会依法予以追缴;若财物已挥霍或转移,将责令退赔。追缴的财物中,属于行贿人合法财产的(如被索贿人被迫支付的财物)应返还,其余部分及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此外,供索贿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如用于索贿沟通的手机、车辆等),也会被没收。
综上,索贿行为的处理体现了“惩治与预防并重”的原则,既通过刑事处罚剥夺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又通过党纪政务处分清除队伍中的腐败分子,形成对权力滥用的强力震慑。无论涉案人员职位高低,只要实施索贿,终将受到法律和纪律的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