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十级的赔偿需根据伤残成因(工伤或人身损害)及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用等项目,赔偿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
伤残鉴定十级的赔偿规则因伤残成因不同存在差异,实践中主要分为工伤导致的十级伤残和人身损害导致的十级伤残两类,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工伤导致的十级伤残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十级伤残的赔偿项目包括: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两项需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支付,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 其他费用:包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经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
二、人身损害导致的十级伤残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关规定,人身损害(如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等)导致的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包括:
1. 残疾赔偿金: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10%。需注意,2020年起全国已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不再区分城乡户籍。
2.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公式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扶养年限×10%÷扶养人数(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或75周岁以上的,参照残疾赔偿金年限调整)。
3.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及侵权情节确定,实践中多为5000元至10000元。
4. 其他费用:包括医疗费(以实际支出的诊疗费、药费等为准)、误工费(误工时间×受害人日均收入,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护理费(护理人员日均收入×护理天数)、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均需凭合法票据或证据主张。
三、赔偿主张的法律依据
工伤赔偿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及地方实施办法;人身损害赔偿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主张赔偿时,需提供伤残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劳动合同(工伤案件)、侵权事实证据(人身损害案件)等材料,通过协商、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实现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