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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2025-12-11 16: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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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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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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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通过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工作成果、同事证言等多种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具体可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的认定标准收集和提交证据。

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偿劳动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实质存在。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实践中,劳动者可通过以下几类关键证据证明上述情形: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之一。包括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卡银行流水(需显示转账方为用人单位对公账户或负责人账户)、纸质工资条(需有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备注“工资”“劳务费”等字样)等。《通知》第二条明确将“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列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若流水中显示用人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账户信息,证明力更强。

考勤记录可直接证明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提供劳动的事实。包括电子打卡记录(如钉钉、企业微信打卡截图)、纸质签到表(照片或复印件)、加班通知(邮件、微信群通知截图)等。考勤记录需体现劳动者的出勤时间、加班时长等信息,若能与工资支付记录中的加班工资部分对应,可进一步增强证明力。

用人单位发放的身份证明文件也具有重要证明作用。例如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证、工牌、入职登记表、员工手册、胸卡等,上述文件若包含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及岗位信息,可直接反映双方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若工作证无盖章,需结合其他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流水)佐证关联性。

工作过程中的业务证据能体现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包括劳动者参与的项目报告、客户合同(有劳动者署名或联系方式)、工作邮件往来(发件/收件人为用人单位邮箱)、述职报告、技术文档等。例如,劳动者提交的项目验收单中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客户沟通记录显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身份对接业务,均可作为辅助证据。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可作为补充证据。需由在职或离职同事提供书面证言(注明身份信息、入职时间、与劳动者的工作交集),若同事能出庭作证并说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情况(如排班安排、工作指令传达方式),证明力更高。需注意,同事证言需结合其他客观证据(如考勤记录)使用,单独证言证明力较弱。

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官方文件也可直接证明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过社会保险,社保缴费记录(社保局打印的缴费明细)中会显示用人单位名称;离职证明或解除通知书若有单位盖章,可直接作为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

劳动者收集证据时需注意保留原始载体(如手机截图、邮件原件),复印件需注明来源。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考勤记录”“招用记录”等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可在劳动仲裁中要求用人单位提交,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仲裁机构可推定劳动者主张成立。

综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通过多类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可进一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需在入职满1年内提出)、经济补偿金等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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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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