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赔偿金通常包含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具体范围需结合法律规定及实际伤残情况确定。
伤残赔偿金的项目范围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相关条款确定,以下是具体项目的详细说明:
一、残疾赔偿金:这是伤残赔偿中的核心项目,指因伤致残导致受害人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侵权人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24年起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不再区分城乡),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若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受害人因伤残需要配置轮椅、假肢、助听器等辅助器具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例如假肢的更换周期通常为3-5年,具体需由专业机构评估。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若受害人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其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生活受到影响,侵权人需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其计算标准为: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需注意,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四、康复费与后续治疗费:伤残案件中,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如康复训练费、物理治疗费、二次手术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例如,受害人因骨折致残需后续拆除内固定钢板的费用,经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后,可提前主张赔偿。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会对受害人造成身体和精神双重伤害,严重精神损害可主张精神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明确,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通常结合伤残等级(十级伤残一般为5000-10000元,一级伤残可达50000元以上)、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需参考各地司法实践标准。
此外,伤残案件中还可能涉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常规赔偿项目,但这些项目并非“伤残赔偿金”的直接组成部分,而是独立于伤残相关项目的费用,需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护理依赖程度等单独计算。总体而言,伤残赔偿金的具体项目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材料(如伤残鉴定报告、医疗证明、收入证明等)综合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