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核心条件包括可能判处较轻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特殊群体需要照顾或羁押期限届满等,同时需排除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适用取保候审。其中,管制刑期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独立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此类刑罚社会危害性较低,无需羁押即可保障诉讼进行。
二、可能判处较重刑罚但无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预估刑期在有期徒刑以上(最低6个月),二是经评估无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是核心判断标准,通常包括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逃跑等情形。司法实践中,会结合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是否有固定住所、是否有同案犯在逃等综合判断。
三、特殊群体的人道主义考量
针对三类特殊群体,即使可能判处较重刑罚,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也可取保候审: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疾病达到“严重”程度(如严重传染病、重度残疾等),且生活无法独立完成(如进食、翻身、大小便等需他人协助);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怀孕”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哺乳自己婴儿”一般指婴儿未满1周岁,以保障胎儿或婴儿的合法权益;
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需证明被扶养人无其他生活来源且无法独立生活(如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此情形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新增,体现对家庭责任的考量。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的情形
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则必须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例如,侦查阶段拘留期限最长37天,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若期限届满但案件仍需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为避免超期羁押,应转为取保候审。
五、禁止取保候审的例外情形
即使符合上述条件,部分情形仍不得取保候审,如: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七条等,此类人员因社会危险性较高,通常不予取保候审。
综上,取保候审条件需结合案件性质、刑罚预估、社会危险性评估及特殊群体需求综合判断,核心在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兼顾人权保障与司法效率。具体适用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一般1000元以上,未成年人500元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