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单方出钱买房的权属认定需结合出资方式、房产登记情况及是否存在明确约定综合判断,主要分为视为对己方子女个人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或涉及借款等情形,具体以法律规定及证据材料为准。
婚后父母单方出资购房的权属问题,核心法律依据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该条款明确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规则。实务中需根据不同情形具体分析:
一、父母单方全额出资,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
若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产,且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该房产通常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此处的“全额出资”需满足父母直接支付全部购房款(包括首付及贷款),且资金来源清晰可追溯(如父母银行账户直接转账至开发商账户)。关键要件在于“全额出资”与“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需同时满足,缺一不可。例如,父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全部购房款100万元,房产证仅登记儿子名字,该房产即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父母单方部分出资(如支付首付),子女共同还贷:首付部分可能视为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属共同财产
若父母仅支付部分购房款(常见为首付),剩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此时房产归属需结合登记情况及是否有明确约定判断。若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且父母与子女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首付仅赠与己方子女”,则首付部分对应的房产份额视为该子女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未明确约定,实践中可能将父母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整体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出资方子女可适当多分。例如,母亲支付50万元首付,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女儿与丈夫共同还贷50万元,若母亲无书面赠与协议,房产可能整体作为共同财产,但分割时女儿可因母亲出资贡献适当多分。
三、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子女名下: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共同财产
若父母单方出资后,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对方子女名下,即使出资来自单方父母,通常会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存在例外情形:若父母能提供充分证据(如书面赠与协议、公证文件)证明出资仅针对己方子女,且配偶对此知情并认可,法院可能结合证据推翻“对双方赠与”的推定。例如,岳父出资80万元购房,房产登记在女婿名下,但有公证赠与协议明确“该出资仅赠与女儿”,且女婿签字确认,则房产中80万元对应份额可能认定为女儿个人财产。
四、父母出资为借款而非赠与:可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若父母主张出资为借款(而非赠与),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如借条、转账时备注“借款”、双方沟通记录等。若能证明为借款,该款项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但房产归属仍需根据登记情况及其他证据认定。例如,母亲转账给儿子50万元,附言“购房借款”,儿子出具借条,即使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该50万元仍可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儿子与妻子共同偿还。
实务建议:保留关键证据,明确出资性质
为避免纠纷,婚后父母单方出资购房时,建议:1. 保留完整出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备注“购房款”并注明赠与对象)、购房合同付款记录;2. 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出资仅赠与己方子女,最好办理公证;3. 若为借款,需签订借条并由夫妻双方签字确认,保留转账时的“借款”备注。这些证据将直接影响房产权属的认定结果。
综上,婚后父母单方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需结合出资方式、登记情况、书面约定等多重因素,核心在于区分“赠与”与“借款”、“对个人赠与”与“对双方赠与”,实务中需以具体证据及法律规定为依据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