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证需通过协议离婚方式,主要流程包括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准备法定材料、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经过30天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再次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
办理离婚证的核心前提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即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办理。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需通过诉讼离婚,此时由法院作出判决或调解,不涉及“离婚证”的办理,而是以判决书或调解书作为离婚凭证。以下是协议离婚办理离婚证的具体流程:
一、准备法定材料。办理离婚证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 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户口簿需包含户主页及本人页,集体户口提供本人页及户籍证明);2. 双方的结婚证(若结婚证遗失,需先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3.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4. 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背景色一般为红底或蓝底)。
二、共同提出离婚申请。双方需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通常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不可委托他人代办。申请时需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上述全部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初步核对。
三、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婚姻登记员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重点核实:双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确属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书是否载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且内容真实、合法;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是否真实有效。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会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四、离婚冷静期(《民法典》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注意,冷静期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的次日起算,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
五、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即冷静期结束后的30日内),双方需再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双方未在该期限内共同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重新启动离婚登记流程。
六、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冷静期后双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再次审查,确认双方仍自愿离婚且对子女、财产、债务问题无争议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证自颁发之日起,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离婚协议书正式生效(需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
需特别注意,离婚协议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剥夺子女抚养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等),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能不予认可。若双方在冷静期内反悔或冷静期后无法共同申请,需重新协商或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离婚问题。此外,若一方在办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婚姻登记机关可撤销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