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和徇私枉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发生领域、行为方式及犯罪对象等方面。前者主体是民事、行政审判人员,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针对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后者主体是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发生在刑事诉讼全过程,针对刑事案件当事人。
犯罪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具体包括承担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涵盖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等机构中从事刑事司法活动的人员。而枉法裁判罪的主体范围更窄,特指“从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即仅包括法院中负责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官,不涉及刑事侦查、检察或监管人员。
犯罪发生领域不同
这是两者最核心的区别之一。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逮捕)、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审判(法院刑事审判)等阶段,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诉或包庇。而枉法裁判罪严格限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仅针对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或行政争议(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纠纷)的审理,不涉及刑事案件。
行为方式与内容不同
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三类: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如故意捏造证据使无辜者被立案侦查);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如故意销毁证据使罪犯逃脱制裁);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如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枉法裁判罪的行为方式则是“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具体表现为故意歪曲案件事实(如无视关键证据)、错误适用法律(如故意援引失效法条),导致裁判结果明显不公。需注意的是,刑事审判中的枉法裁判属于徇私枉法罪,而非枉法裁判罪,这是实践中区分两者的重要标准。
犯罪对象不同
徇私枉法罪的犯罪对象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追诉或包庇的对象)、被害人(可能因枉法行为权益受损的对象)等。而枉法裁判罪的犯罪对象是“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即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行政案件中的原告(行政相对人)、被告(行政机关)等,其权益争议围绕民事法律关系或行政行为合法性展开。
法律依据与量刑差异
两罪均规定在《刑法》第399条,但分属不同款项:徇私枉法罪为第1款,量刑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档;枉法裁判罪为第2款(全称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量刑基础档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两罪均要求主观上存在“故意”且具有“徇私”或“徇情”动机,过失行为(如因业务能力不足导致裁判错误)不构成犯罪。
综上,实践中区分两者需重点把握“是否涉及刑事案件”“主体是否为民事/行政审判人员”两大核心要素,准确识别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界限,避免混淆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