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期间用人单位进行清算,需依据《劳动合同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劳动债权优先清偿原则,通过清算组通知申报、劳动仲裁解决纠纷、确认债权金额等程序处理,劳动者可依法主张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权益,必要时可追究股东或清算组责任。
劳动纠纷期间的清算办理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核心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清算程序的合法性。以下从法律依据、操作流程、纠纷解决等方面展开说明。
一、法律依据与优先清偿顺序
用人单位清算分为破产清算(依据《企业破产法》)和非破产清算(依据《公司法》),两种情形下劳动债权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序清偿劳动债权,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非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同样优先于普通债权,清算财产需优先保障劳动者权益后,方可分配给股东或用于其他债务清偿。
二、清算组职责与劳动债权申报
清算组成立后,需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劳动者作为特殊债权人,清算组需书面通知已知劳动者申报劳动债权,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未缴纳的社会保险等。若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劳动者未及时申报债权,劳动者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证明债权金额及依据。
三、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
若劳动者对清算组确认的债权金额有异议(如工资标准、经济补偿金计算等),需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劳动纠纷需先经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实践中,清算期间劳动仲裁可正常进行,仲裁机构会根据双方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确认债权,裁决生效后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清算财产。
四、劳动债权的确认与计算标准
劳动债权的具体金额需依法计算: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实际发放标准为准,拖欠工资期间需额外支付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计算,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社会保险费用需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欠缴金额确认,包括单位应缴部分及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
五、特殊情形:恶意清算的责任追究
若用人单位通过虚假清算、股东未实缴出资等方式逃避劳动债务,劳动者可依法追责。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股东未实缴出资的,劳动者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